慶陽網訊(記者焦敏龍)2016年以來,全國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工作,部分稅務發票使用隨之發生變化。近期,有市民致電本報反映:一些單位在受理職工差旅費報銷時,僅以旅客運輸機打普通發票作為報銷憑證,部分職工所持公路客運定額發票遭遇報銷困難。“營改增”后,公路客運定額發票是否還能流通使用,能否作為報銷憑證?對此,隴東報/掌中慶陽記者進行了采訪調查。
“營改增”后,甘肅亨星集團慶陽顥通客運有限公司向乘客提供的甘肅省公路客運定額發票。
定額發票遭遇報銷困難
前不久,西峰區某事業單位小劉前往合水縣出差。出發前,小劉了解到,單位財務部門嚴格規范差旅費報銷制度,要求職工報銷交通費用時,必須提供機打發票作為報銷憑證。為了拿到“正規票據”,他前往專線車乘坐點詢問得知,專線司機僅向乘客提供定額發票。一名司機解釋稱:因專線車載客時間、地點隨機性較大,因此在行駛過程中不具備為乘客開具機打發票的相關條件。相比之下,為乘客提供定額發票則更為方便。
隨后,小劉來到西峰區汽車南站,通過售票窗口購買到了大巴車的機打發票。出差返回時,他原本打算繼續乘坐大巴車,以獲得正規機打發票用作報銷憑證。但來到合水汽車站后,售票員告訴小劉:“一般情況下,車站只面向乘坐市外長途線路客車的乘客提供機打發票;對市內短途各條線路的乘客,提供的是定額發票。”得知這一情況后,小劉有些犯難,既然專線車司機和合水汽車站都無法提供機打發票,自己回程的路費該如何報銷。
對此,合水汽車站站長文武解釋稱:“考慮到近年來本車站的市內短途客車除去每月繳納各項管理費用外,實際收益微薄,因此車站規定一般情況下,只向市內短途乘客提供定額發票。如果短途乘客對機打發票有需求,也可在所乘車次發車前,前來車站售票窗口憑身份證購票并索取。”
近日,西峰區某國企單位小王在前往慶城縣出差時也遇到了同樣的問題。往返慶城期間,小王均乘坐的是專線車。返回后,他帶著由國稅部門開具的定額發票等單據前往財務部門報銷時,財務工作人員指出:2018年以來,單位不再將交通類定額發票作為報銷憑證,主要是因為定額發票缺乏乘坐時間、目的地等佐證出差真實性的證據。因此,為嚴格規范各項財務報銷制度,單位僅報銷職工提供的正規機打發票。
記者了解到,小劉、小王遇到的交通運輸類定額發票報銷困難并非個例。2016年全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以來,各級參改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乘坐赴慶陽市外大巴車、專線車時,可從各縣(區)汽車站、專線車所在運輸公司獲得由國稅部門開具的正規機打發票;但赴市內各縣(區)時,獲得的交通票據多為國稅部門開具的定額發票。與此同時,隨著全國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工作,一些單位在職工差旅費報銷過程中,為了加大對各類發票的真偽甄別力度,只對國稅部門開具的機打發票進行報銷。例如,慶陽市工商局在2013年2月25日制定的財務管理制度中,關于機關差旅費的結算這一項規定“因公出差乘坐飛機、專線小汽車,須經主管領導批準,否則不予報銷。”而對于乘坐專線小汽車須提供何種報銷憑證,制度并未明確說明。
“營改增”前,慶陽三力小轎車定線客運有限公司向乘客提供的由地稅部門開具的定額發票。
“營改增”后,慶陽公共交通集團出租車向乘客提供的甘肅省公路客運定額發票。
定額發票與機打發票同具使用效力
目前,定額發票是否可以流通使用?西峰區國稅局征收管理科長張文剛介紹,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23號)(以下簡稱《公告》)第三項關于“發票使用”的內容規定:“(四)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定額發票、客運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繼續使用。”
“該條內容明確,定額發票與機打發票同樣可以正常流通使用。”張文剛指出,從2016年5月1日起,我國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工作以來,地稅機關不再向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發放發票。從那時起,試點納稅人可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領用發票。所謂“營改增”,就是由原來的地稅局征收營業稅形式,改為由國稅局征收增值稅。這意味著,地稅發票退出歷史舞臺,只留下國稅發票。
張文剛進一步解釋,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工作后,定額發票依然存在,其變化在于:定額發票由原來的地稅定額發票變為現在的國稅定額發票,即發票票面上的監制章為“國家稅務局監制”,不是“地方稅務局監制”。
據了解,2016年,我市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工作以來,西峰區國稅局對外發放的交通類發票主要有甘肅省公路客運定額發票和旅客運輸機打普通發票兩種。其中,甘肅省公路客運定額發票主要有票面額度為10元、20元、30元、99元的4種版本;旅客運輸機打普通發票只有票面含條形碼1種版本。
目前,該局已陸續向慶陽公共交通集團出租客運公司、甘肅亨星集團慶陽顥通客運有限公司、甘肅隴運三力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慶陽隴運快速客運有限責任公司、慶陽市交通運輸汽車隊、慶陽鼎峰汽車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慶陽車來車往汽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等10多家交通運輸企業發放甘肅省公路客運定額發票和旅客運輸機打普通發票兩類發票。
為什么我市有的交通運輸企業向乘客提供旅客運輸機打普通發票,而有的只提供甘肅省公路客運定額發票?
張文剛指出,根據有關規定,交通運輸企業須根據各自總營運收入向稅務部門申報納稅,定額發票和機打發票兩類發票的稅率相同。交通運輸從業人員須向乘客提供由國稅部門開具的正規發票。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中,月不含稅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或季不含稅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使用國稅通用機打發票;收取過路(過橋)費納稅人,可使用國稅通用機打發票;所有納稅人可根據需要申請領用通用定額發票;使用具備開具卷式發票功能收銀機的納稅人可以領用通用機打卷式發票。
“營改增”前,由地稅部門開具的定額發票。
“營改增”后,西峰汽車南站向乘客提供的旅客運輸機打普通發票。
國稅部門開具的正規發票均可作為報銷憑證
既然“營改增”后由國稅部門開具的定額發票可以合法流通使用,是否可以作為報銷憑證?張文剛介紹,《公告》明確,“(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稅機關不再向試點納稅人發放發票。試點納稅人已領取地稅機關印制的發票以及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況經省國稅局確定,可適當延長使用期限,最遲不超過2016年8月31日。”
“這意味著,2016年6月30日之前由地稅部門開具的定額發票再不能使用并作為報銷憑證了。”張文剛說,交通運輸類定額發票能否作為報銷憑證,重要的是一看票面日期、二看票面上的監制章。如果定額發票日期在2016年6月30日之前,且監制章仍為地稅監制,就不能作為有效報銷憑證;如票面日期在2016年6月30日之后,監制章為印有國稅監制字樣,同時加蓋納稅機關稅務專用章,則可作為有效報銷憑證。
一些單位財務工作人員提出疑問,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工作后,定額發票除作為過路(過橋)費等特殊行業用途外,是否將逐步停止使用,未來能否繼續作為報銷憑證?對此,西峰區國稅局稅收管理科長張文剛解釋:“目前,暫未接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定額發票改版或廢止等任何相關文件,因此,國稅部門對外發放的甘肅省公路客運定額發票仍可作為合法、有效報銷憑證。”
也有的單位財務工作人員提出,職工使用交通類定額發票作為報銷程序,能否正常通過財政部門的報銷審核程序和審計部門的審計程序?
對此,市財政局辦公室科員王堯介紹,在目前我市的職工差旅費報銷工作中,該局嚴格按照《慶陽市市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執行,財政部門要求職工在差旅費報銷時必須提供“營改增”后由國稅部門開具的正規發票作為報銷憑證。
市審計局行政事業科長張寧指出,審計部門對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差旅費進行財務審計時,嚴格查閱《出差審批單》、出差事由、人數、天數、領導批準簽字和《派車單》有效票據等相關憑證。張寧說:“職工因公出差,差旅費報銷手續必須同時具備填寫完整真實的《出差審批單》和住宿、交通等方面合法、有效的票據憑證。交通費報銷憑證必須是‘營改增’后由國稅部門開具的正規機打發票或定額發票,以上兩類發票目前均可通過財務審計。”
“營改增”前,西峰汽車西站向乘客提供的、由地稅部門開具的甘肅省公路客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