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稱:于某超出本人執業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開展執業活動行政處罰案
2024年7月19日,慶陽市消防救援支隊對某技術有限公司開展技術服務機構專項檢查,抽查該單位開展的維保項目時,發現該單位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于某超出《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 143 號)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執業范圍,違反了《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 143 號)第二十九條規定,支隊依法立案處罰。于2024年9月9日根據《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43號)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現決定給予于某罰款人民幣壹萬壹仟元整的行政處罰。